电缆厂家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应重新选材,并重新检验,直到所有的合同货物和材料被证明符合标准,同时不得影响合同货物供货时间,重新检验的费用(包括买方进行第二次检验)由卖方承担。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或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货物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未经监造人员同意,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10.1.8 如买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派出监造代表,卖方有权正常组织生产。
10.1.9 买方监造代表有权随时查阅技术支持方的监造记录,如果买方监造人员要求复制,卖方必须提供复印件。
10.1.10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部件(包括分包、外购与进口部件),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或套(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所有这些记录文件,买方随时有权查阅和复印。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应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由卖方随每批合同货物一次性移交买方。
此外,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应有制造厂出具的并经卖方签署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如果买方认为必要,某些主要设备的检验记录还应由买方代表向卖方提出要求见证并会签。
10.1.11 如买方按卖方通知的日期,按时到达检验工厂,而卖方又没有准备好或性能试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而需要较长日期返修,买方不得不第二次派遣监造代表时,则卖方应负担监造代表第二次派遣的所有有关费用,包括往返机票等差旅、食宿费用。
10.2 出厂检验
10.2.1 在所有合同货物出厂前卖方必须对合同货物的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做一次全面的、细致的检验,并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含各种经买方委派的监造人员及设计人签字认可的技术资料)及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及结果的说明)。如未能通过出厂检验,买方有权拒收该批合同货物。
10.2.2 卖方在准备发货5天前,通知买方对合同货物进行出厂检查,只有通过出厂检查的设备才能发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