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合同的变更、中止和终止
22.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双方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22.2 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内容,卖方必须执行: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合同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
(4)卖方提供的服务。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总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双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变更指令发出后三十(30)天内提出。
22.3 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7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
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将保留中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
如果卖方的违约行为在本合同其它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22.4 如果买方行使中止权利,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卖方的中止部分的款项索回。
22.5 因卖方原因而不能交货,卖方应向买方偿付违约金,并赔偿买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22.6 如果卖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买方有权从卖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卖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买方,卖方应给买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运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且买方对卖方提出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卖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
22.7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终止情况下:
22.7.1 卖方应把一切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及材料在买方未取走之前负责存放并购买保险,费用由买方负责。
22.7.2 买方不承担任何由于终止合同一部或全部而由第三方向卖方提出的各项索赔,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
22.7.3 如只是合同的一部分被终止,其他部分仍应继续执行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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